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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为给孩子上户口,女子找人签订结婚协议后结婚
发布时间:2024-03-27 18:27: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 ℃

一女子和其男友只办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女子怀胎九月时,想给孩子落户到上海,因为找了一名上海的男子,和其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女方给男方13万元,在成功为孩子上了户口后就离婚。但是因为办理户籍的民警发现了异常,孩子无法办理户口,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女方又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6.5万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和吴某签订了结婚协议,约定两人办理结婚手续,以便原告将新生儿的户口,落户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待新生儿户口办妥后,原被告之间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办好上述事项,原告需支付给被告13万元的费用。但是在准备登记结婚时却发现,吴某已婚,无法再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吴某又作为中介人找了杨某,在李某和杨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李某一方向吴某支付了约定的50%的费用,共计65000元。但是在孩子出生后,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时,户籍民警发现李某和杨某的结婚情况存在异常,提出如果孩子要跟结婚证上的男方进行落户的话,需要一个亲子鉴定。显然,李某拿不出亲子鉴定。就这样,通过结婚落户口的事情以失败告终。最终李某和杨某离婚,现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结婚协议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返还65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结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无效。被告需返还65000元给原告。

为给孩子上户口,女子找人签订结婚协议后结婚

问题1:本案中李某和杨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虽然李某和杨某是出于为李某孩子上户口的目的办理的结婚登记,但是结婚登记不考虑动机,因为两人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的登记,两人确实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的结婚协议?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无论是李某和吴某签订的结婚协议,还是后来和杨某签订的补充协议,都是约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为了李某的孩子上户口,上完户口后即办理离婚手续,此种协议将婚姻作为手段,从而达到逃避户籍管理政策的目的,已经超越了社会公众的认知,也有悖于道德,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无效。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律师提醒道:如今很多人为了规避购房的限购限贷政策,或者是像本案中为孩子落户的情形,而出现“假结婚”的现象,但是在法律上,“假结婚”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也是形成有效的婚姻关系,而这很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引起纠纷,最终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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