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正月初8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23日生育一子。2006年1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08年1月1日被告与她人举行结婚仪式(仍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得知后即起诉来院。
【案件焦点】被告结婚后又与他人结婚,但都未登记该如何处理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非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子女生活费等费用至18周岁止。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三十日前支付何胜(化名)生活费200元;何胜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各承担一半,支付期限至何胜年满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婚姻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只同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因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与他人结婚,但由于她并未结婚登记,不犯重婚罪,原告索求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