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3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订婚,2004年4月4日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2005年被告外出务工后,与原告至今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在外务工认识,2004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30日生一女,被告外出务工近三年查无音讯,与其家人多方联系仍无结果,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原告的离婚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有四年了,但被告外出务工已有三年之久没有与原告联系,且被告去向不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不知下落,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本着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归属。
![]()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