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王开(化名)与汪楠(化名)于2007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当天王开给付汪楠彩礼款2800元。王开主张此后陆续又给付汪楠彩礼款合计56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原审认定:原告王开举证对王梅的调查笔录、录音资料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接受其彩礼款。原审认为,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缺乏事实根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开负担。
王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款8400元事实清楚,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汪楠、汪米答辩称,被上诉人未接受过任何彩礼款,不同意返还,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供了媒人证人证言,证明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款的情况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需要归还彩礼钱
【评析】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上诉人王开主张给付汪楠彩礼款8400元,但依据双方婚姻介绍人证言可以确定王开给付汪楠彩礼款为2800元,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余5600元彩礼款由于证据不充分,该事实不能予以认定。汪楠收受的2800元彩礼款应返还给王开。王开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欠妥,予以纠正。
【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二、汪楠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返还王开彩礼款2800元;
三、驳回王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开负担。
【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原告证据充足,按照法律规定,其诉求可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当归还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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