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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后补回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10-12 10:12: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其中一个女儿的抚养费由两人共同承担,但是在离婚后,孩子的目前一直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孩子的父亲在协商无果后,只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对于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离婚后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后补回抚养费

原告秦某与被告韦某本是夫妻,婚后共同养育了三个女儿。双方虽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经历,但经常因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争吵,引发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为此分居。后秦某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有效修复。秦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原告秦某和被告韦某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被告韦某抚养,婚生三女儿由原告抚养,次女及三女儿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长女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原告秦某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长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秦某均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被告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韦某抚养的孩子年龄尚小,这笔抚养费对韦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迅速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封了秦某的银行账户,并与秦某取得联系。起初,秦某情绪激动,并不配合,多次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悉心对秦某进行真情劝导,劝说其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应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被执行人秦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兑现了所欠抚养费,并明确表示以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问题1:本案中秦某和韦某经过两次离婚诉讼最终解除了婚姻关系,如何看待该情况?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秦某和韦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2:秦某要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应:《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秦某和韦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协商约定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对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这既是双方的约定,也是法院的判决,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到抚养义务的体现。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师提醒到:对于父母一方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是相当重要的,是其正常成长和生活的基本保障。从常理角度看,父母无故拖欠子女的抚养费,是很不道德和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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