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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后又分居两年,第二次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3-05-04 18:04: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 ℃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发生矛盾而分居多年,女方向法院两年前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被法院驳回。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两年后女方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这次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为由,准予双方离婚。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宋某1离婚。事实和理由:李某与宋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2001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夫妻感情本就薄弱,随着时间推移,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也愈发增多,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双方分居四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宋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于2021年3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1离婚,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于2023年3月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1离婚。法院认为,李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1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后,李某与宋某1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未能缓和,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1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故李某要求与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判决李某与宋某1离婚。

问题1:法院在第一次为什么没有判决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前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审理原告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时,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问题2:法院在第二次为何判决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79条最后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仍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一次的离婚诉讼中可以直接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达到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因此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关键在于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从而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律上有客观的认定标准,但是这些客观认定标准应当与个案的证据相结合,由法官判断其是否达到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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