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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姻办假结婚证,感情破裂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9-03 21:03: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03 ℃

一对小情侣准备结婚,但是因为女方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女方的家人便托人办理了一张假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和出生日期都是假的,而这对“夫妻”在感情不和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办理的是虚假的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属于同居关系,法院应当按同居关系的解除来处理。

未达婚姻办假结婚证,感情破裂时怎么办?

朱某与同镇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二人关系非常密切,同年朱某怀孕并生下了长女,但因朱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让二人能够如愿“结婚”,在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通过熟人关系弄来了一张结婚证,可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某某。拿到结婚证后,李某和家人放心了,认为只要有结婚证就行,管他名字是李某某还是朱某。就这样,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随着次女出生后,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李某开始对朱某产生不满,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一争吵李某就殴打朱某。经历了一年多的争吵后,朱某无法忍受,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庭审中,李某称其与朱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不是朱某所说的同居关系,并提交了结婚证给法官看,不同意离婚。法官拿到结婚证后发现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某某,且出生日期与朱某也不符。经过法院查实后,彭泽法院认为李某虽提交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李某妻子的姓名和出生时间均与朱某不符,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法院判决他们同居期间的长女随李某生活,次女岁朱某生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朱某和李某办理的结婚登记中,朱某所用的不是真实的身份,因为朱某和李某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尽管两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两人的关系仍然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指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结婚证是假的,和其他一些案例中的用他人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也不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因结婚证系造假而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其只能以同居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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