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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与小保姆相恋后分手,被索赔偿2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9-01 21:0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0 ℃

年过八旬聂老伯与相识仅1个月的保姆相恋,这对忘年恋在一年之后还是走向了分手,但是在分手后女方将聂老伯告上了法院,要求聂老伯支付1年的劳务工资、加班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女方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吗?

八旬老人与小保姆相恋后分手,被索赔偿20万元

聂老伯的老伴去世后,家人们给聂老伯聘请了刚过50岁的朱某作为专职保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约定劳务期限。劳务内容是住家保姆,朱某主要负责烧饭、保洁及照顾聂老伯等工作。工作时间是每周做六休一。根据58同城平台的规定,工资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买菜和家里开销的费用由聂老伯另行给付朱某。朱某在聂老伯家仅仅工作了11天便离开,隔了1周后,朱某又再次回到了聂老伯家。据朱某说,当月聂老伯就向她表示,要与其结为夫妻,由她照顾自己直至其去世。聂老伯还向她承诺将其房屋1/2的产权赠与她。考虑之后,朱某于2019年4月5日表示同意,并与聂老伯开始同居,直至2020年3月31日。“因双方说好是要做夫妻的,自2019年3月起,聂老伯就没有再支付过我工资,我也没有向他催讨过工资。”朱某承认在此期间,聂老伯给她买过衣服和首饰,她还从聂老伯处陆续拿到过共计4万元钱款用于己用。在两人分手后,朱某将聂老伯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资6.5万元,扣除已给付她的钱款4万元(视为工资)后尚欠2.5万元。除此之外,聂老伯还应周末工作按2倍、法定节假日工作按3倍计算加班费,合计约2.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聂老伯与她未签订合同,聂老伯应向她支付两倍的工资计5万元、两倍的加班费计5万元。因聂老伯欺骗她,称要与她结婚,并要赠与她房屋产权,但后又反悔,与她分手,故聂老伯还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而聂老伯则表示同居前,他已经按月结清了朱某的工资。在2019年4月5日之后,两人是恋爱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在3月份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聂老伯已经支付了相应的酬劳,且朱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购买了衣服、首饰,并自2019年4月5日起开始同居。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在此期间是恋爱关系,朱某主张劳务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朱某所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聂老伯侵害其人身权益,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聂老伯表示自愿支付朱某补偿款2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问题1:本案中聂老伯和朱某同居之前,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律师指出:聂老伯和朱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两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为需要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由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本案中聂老伯和朱某同居之前形成的正是劳务关系,聂老伯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朱某不能再进行主张。

问题2:如何看待聂老伯和朱某同居之后的关系?

律师表示:聂老伯和朱某确认恋爱关系后同居,在此期间根据常理来看,双方之间不再有劳务关系,朱某照顾聂老伯是基于情理,聂老伯也无须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在此期间,聂老伯也有将一些财产赠与给朱某,两人的关系,法律上无法再进行规制。

问题3:本案带来的思量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近些年,这些案件一直引发社会的关注,有的老人甚至立下遗嘱,在自己去世后将财产赠与给照顾自己的保姆,导致保姆和老人家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争议,这些问题的背后并不是法律完全能够规制的,而是需要社会和家庭对老人的关心,在发生纠纷后,法院也往往会基于情理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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