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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妻子起诉离婚并诉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31 21:31: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3 ℃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争吵,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住了院,两人的感情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因此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承担自己因为受到家暴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夫妻一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属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以及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之一。

丈夫家暴,妻子起诉离婚并诉赔偿

原告鲍某诉称:其和被告王某在某婚恋交友网站上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双方都属再婚,并无婚生子女。恋爱期间常因琐事争吵,2019年5月,双方争吵期间,王某将鲍某手机摔碎,又于2019年12月14日对鲍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婚姻本应该互相包容与尊重,但王某对鲍某实施此种家暴行为,给鲍某身心带来巨大的伤痛,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感情已无挽回可能,鲍某没有婚内出轨,故请求法院判决鲍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判决王某赔偿鲍某各项损失合计22376.52元。王某辩称:同意离婚,损失不同意赔偿,不属于离婚案件范围内。鲍某起诉书中捏造了现住址。关于交友期间双方争吵的事实,双方争吵是交友期间,不是恋爱。关于王某将鲍某手机摔碎,是以此行为警告鲍某要遵守婚姻道德,不能婚内出轨。关于王某与鲍某发生冲突,因为鲍某婚内出轨被放置在家中的录音笔全程录音。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判决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鲍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鲍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鲍某主张因家庭暴力的损失赔偿,王某在婚内因琐事将鲍某殴打,应认定为王某对鲍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后鲍某到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1333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3456元、误工费2880元,合计22072.24元,因此王某应当给付鲍某22072.24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王某在婚内对鲍某采取了暴力行为,并导致了鲍某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了较大的损害,还导致了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应当在鲍某诉请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内存在四种过错情形的过错方需要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法院实际适用该条款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会超出这四种法定的情形,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这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使得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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