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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多年,彩礼无须返还
发布时间:2021-04-07 21:07: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47 ℃

一对情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三年多,还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事实上成为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较长的时间,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在客观上实现了,因此在分手后男方无权再主张女方返还彩礼。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多年,彩礼无须返还

徐某诉称:自己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7年农历2月份订婚,2017年农历6月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自己先后给付张某彩礼款共计156000元。后生育一个女儿徐某某,但张某不尽抚养义务,经常无故离家出走,从2019年2月份张某回娘家后至今未归,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彩礼款156000元,徐某某归自己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张某辩称:两人系自由恋爱,虽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多并生育女儿,且彩礼已用以共同投资开店、日常生活开支,故彩礼不应返还;双方女儿至今尚不满3周岁,徐某曾在共同生活中对自己多次实施家暴,若由徐某抚养其子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因未到法定婚龄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且已生育一女,故不符合返还彩礼款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钱、结婚彩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其他钱款系原、被告之间的自愿赠与行为,原告现主张被告返还,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徐某某长期且现随原告生活的事实,根据不改变子女的生活坏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女孩徐某某应由原告徐某抚养为宜。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张某在没有和徐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也无须返还彩礼,是因为法院认定两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了多年,并且还生育了女儿,徐某给付张某彩礼的目的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沪律网提示:在通常情况下,情侣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的,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法定情形,如果男女双方在分手前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一般是返还一部分,而如果双方在分手前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还生儿育女的,那么彩礼一般是不用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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