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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未获得精神损失费而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21-04-06 21:06: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5 ℃

妻子因和丈夫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离婚,但表示如果妻子能够支付自己一笔精神损失费的话,就会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基于金钱上的原因,而且也没有举证证明,那么法院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

丈夫因未获得精神损失费而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离

李某和辜某系夫妻,双方婚后无子女,于2006年底领养一女,现已成年。辜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使用家庭暴力殴打李某,李某身心俱疲,认为感情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于是李某起诉离婚,并且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辜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询问辜某,辜某认为李某对不起他,如果李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就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虽然不同意,但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这一衡量标准,原告曾起诉过被告离婚,现属于第二次诉讼离婚,且原被告已于2019年7月开始分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就同意离婚,其不离婚的真实目的是因为原告没有支付50000元。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难以维系,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而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这说明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法院无须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而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是不会准予双方离婚的,但是法院也会审查不同意离婚的该方当事人的理由。即如果是因为该方认为感情还能继续持续的,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准予双方离婚,但如果该方是出于像本案的这种理由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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