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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流产后不足六个月,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08 21:08: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40 ℃

妻子做完流产手术不足六个月,丈夫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呢?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基于《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男方在此时原则上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受理并且判决双方离婚的。

妻子流产后不足六个月,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贺某诉称:自己和阮某系夫妻,在婚后不久阮某即离家出走,外出打工,不与自己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阮某辩称:自己刚做完流产手术不足六个月,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与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中止妊娠不足六个月,但双方自登记结婚至分居不足百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就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又原告以被告中止妊娠未告知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女方中止妊娠不足六个月,男方在原则上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是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从结婚到分居不足百日,夫妻感情极为薄弱,如今的矛盾也是非常尖锐,两人的感情已经达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男方在三种情形下,不能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女方的生理原因,法律出于保护女方在这三种情形之下权益的目的。但是限制男方提出离婚也不是绝对的,当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通常是指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也是会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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