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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一方是同性恋而离婚,另一方不能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23 21:23: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97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却发现丈夫是同性恋,两人因此觉得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了,所以妻子起诉离婚,并且要求丈夫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的情形之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的确没有继续维持的需要了,但是女方不能因男方的性取向问题而主张赔偿责任,婚姻法尚未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制。

夫妻因一方是同性恋而离婚,另一方不能索要赔偿

徐某和刘某本系夫妻,后刘某发现自己的丈夫徐某竟然是同性恋者,于是两人因此无法再继续生活,徐某便起诉离婚,刘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刘某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徐某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徐某赔偿自己十万元。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确因原告为同性恋者导致离婚,但由于原告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情形内,故驳回被告要求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徐某在和刘某结婚之前,没有将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告知刘某,在刘某发现这一事实后,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徐某虽然在一定程度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是刘某以此起诉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也可以成为无过错方需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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