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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离婚遭妻子反对,丈夫减少生活费后妻子无奈诉求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1-03-24 19:24: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13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在家照顾家人,成为了全职太太,丈夫每个月会给妻子和儿子生活费,但是随着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丈夫减少了每个月给的生活费,而在丈夫提出离婚且妻子不同意离婚后,丈夫又再次减少了给母子二人的生活费,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要离婚遭妻子反对,丈夫减少生活费后妻子无奈诉求保护令

小琳和小亮(均系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夫妻婚后对家庭事务进行分工,丈夫小亮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妻子小琳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自2010年起,小琳和小亮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小亮提出离婚,遭到小琳反对。小亮遂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小琳仍不同意与丈夫离婚。2019年5月,小亮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小亮再次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小琳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自己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小琳母子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难及精神压力,小琳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法院裁定小亮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日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小琳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小亮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小亮每个月需要支付给小琳母子生活费说明了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以及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琳因为成为了全职太太,所以没有收入来源,小亮有稳定的工作,应当对小琳尽到扶养的义务,给予其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而且小亮每个月给的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是用于儿子的成长,体现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问题2:小亮减少生活费的行为为什么是不合理的?

律师解释到:小亮因为和小琳之间产生矛盾,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小亮提出离婚后,小琳拒绝离婚,小亮从而两次减少了支付的生活费,想以此来让小琳同意离婚,但小亮这样的行为使得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小琳以及儿子的正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小亮的行为既是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是没有尽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问题3:小琳为何能成功获得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回应:虽然在本案中,小亮对小琳并没有实施辱骂、殴打等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小亮两次减少给付给小琳及儿子的生活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琳及儿子的正常生活,使其陷入了困境,这一行为在事实上也属于一种“冷暴力”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小琳能够成功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保障自己以及儿子在今后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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