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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婚内撞伤人,离婚后前妻是否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10-13 21:13: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5 ℃

一对夫妻在离婚前,丈夫开车撞伤了人,但是一直没有赔偿,在两人离婚后,男方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也应当承担支付这笔赔偿款的责任。那么,侵权之债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在婚内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债务,如果不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原因,那么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男子在婚内撞伤人,离婚后前妻是否也要赔偿?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加家庭收入,李某拉砂石料从事个体运输挣钱。在一次运货途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三万余元。判决后,李某未能履行。2012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未提及上述未偿还的债务问题。被害人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但因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驳回。2018年11月,李某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十万余元交至法院,并起诉要求王某共同负担该笔债务。法院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某负担较小数额。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李某驾驶大货车系为从事运输赚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运费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因驾驶大货车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赔偿款项应由王某负担一半。之后因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了较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王某分担,但考虑到该笔利息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因李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所致,故利息部分应由李某负担较大份额,王某分担较小份额。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的侵权之债,是李某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人所形成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迟延履行造成的债务利息,虽然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李某,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大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是夫妻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债务,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原则上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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