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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儿子,赠与失败后房屋归女方
发布时间:2019-10-12 21:12: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4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但是因为特殊原因房屋不能过户,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又该如何认定归属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行为通常不能被撤销,除非因为客观原因,赠与无法实现。

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儿子,赠与失败后房屋归女方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某。随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却因案外原因无法过户至王某某名下。无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李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王某某也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存在案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双方最终协商变更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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