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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称可以代缴社保费,被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发布时间:2019-10-11 21:11: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9 ℃

一男子听信朋友的话,将钱给朋友,让其帮忙代缴社保,从而达到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目的,但是朋友拿了钱并没有帮男子缴纳社保,男子这才将朋友告上了法院,要求朋友返还这笔钱。上海合同法律师强调,违背社会保险法代缴社保的约定既违反了法律,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是无效的。

朋友称可以代缴社保费,被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原告小于诉称,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其听信了小贾及其公司可以给自己代办、代缴社保的宣传,与小贾签订了委托代缴、代办社保的合同,并向其交付了代缴社保的费用。起初三个月,自己可以查询到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但此后公司再未缴纳社保,也不退还费用,故将小贾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小贾及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已依约为小于申报缴纳社保,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导致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故没有后续缴纳。但公司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小于申报,公司已处于欠缴费状态,且社保中心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公司只能延期为小于缴纳,费用无法退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应属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本案中,各方均明知小于与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小贾收取小于交纳的款项后通过其公司为小于交纳社保五险的行为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会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犯罪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小贾返还办理费用4.6万元。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本案代缴社保的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国家设立社会保险的初衷,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约定,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小贾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沪律网指出:劳动者应当依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来代缴社会保险,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缴纳社保的目的,而且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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