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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官助力执行
发布时间:2019-10-05 20: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2019年8月25日,天气依旧炎热。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放弃周末休息,驱车前往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所在的村庄,经过一番耐心的开导,促使其履行了法定义务,其婚生女拿到了抚养费,该案圆满执结。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后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离婚后父亲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官助力执行

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5月1日登记结婚,翌年11月生育一女孩。夫妻俩在婚后的日子里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甚至发生肢体摩擦。原告吕某三次以被告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沾染赌博恶习、好吃懒做不顾家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的努力劝和无效后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孩子抚养费8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予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但其东躲西藏、避而不见,偶尔接通电话也是口出狂言“要血一盆,要钱没有!”因其对抗执行,致使该案的执行难以推进。2019年8月25日,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找到了被执行人李某。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没有对李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稳妥地做调解工作。在调解中,执行法官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通过情、法、理多角度释法明理,使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对婚生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是违法悖理行为。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先行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万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前一次付清。至此,该案落下了圆满的帷幕。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男女双方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子女,需要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需要按照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的内容定期地支付抚养费,拒不支付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然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因此需要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同时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以此作为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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