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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担心子女离婚后自己的遗产被分割
发布时间:2019-10-06 20:06: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2 ℃

老人立遗嘱的情况通常会发生在子女较多的家庭中,为的是避免在自己去世之后子女之间相互争夺遗产。但是有记者从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了解到,江苏分库运行一年多以来已为4000多名老人服务,为独生子女订立遗嘱在所有遗嘱中占比已从1年前的9.85%增至现在的40.2%。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独生子女离婚率的上涨,老人为了防止子女在离婚时自己的遗产被分割。

老人立遗嘱,担心子女离婚后自己的遗产被分割

记者在遗嘱库江苏分库碰到一对刚好办完遗嘱的夫妻。老先生姓张,他说自己有个独生女儿,经朋友引荐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表明他们夫妻俩百年之后的财产归自己的女儿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说,他们夫妻俩名下有两套房子,都在鼓楼区,一套老夫妻住,一套是独生女儿与女婿住。但女儿和女婿感情并不好,经常吵架闹离婚,女婿经常很晚回家,甚至夜不归宿,随时都有离婚的可能。他们老夫妻俩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好。“现在小两口不和,我们就担心自己百年之后,万一女儿离婚,我们遗产将会被女婿分走一半。”遗嘱订立后,老夫妻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张老先生表示,“自己的财产按自己意愿得到安排,不再担心女儿离婚后自己的遗产得不到保障,现在感到心情特别舒坦。”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内获得的赠与或者遗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比例分割,但是夫妻一方在获得赠与或者遗产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指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么该赠与或者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沪律网指出:老人为了防止独生子女在离婚时自己留下的遗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下遗嘱将遗产只留给独生子女一方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从实际来看,这样的行为往往也会导致独生子女和其配偶之间的感情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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