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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老人的遗产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9-10-04 20:04: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1 ℃

在浙江的弟弟去世后,安徽的姐姐赶来奔丧,但是因为遗产的归属问题,姐姐却和弟弟所在地的村委会有了纠纷,原来弟弟是村里的“五保户”,那么“五保户”老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呢?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如果老人和村里存在扶养协议,那么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遗产;如果老人和村里没有扶养协议,那么需要在遗产中先扣除“五保”的费用,剩下的才由老人的继承人继承。

“五保户”老人的遗产如何继承?

近日,在两地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这场纠纷得以化解。浙江淳安中洲镇和安徽休宁璜尖乡地理相连,两地往来频繁。何成和姐姐何玉,出生在璜尖乡某村,50年前,何玉外嫁至中洲镇某村。今年6月,何成被发现意外死于家中,璜尖乡某村村委会立即联系何玉到当地处理后事。料理后事过程中,村委会找到了何玉,指出因为何成是“五保户”,他的宅基地、房屋、承包地等财产村里要收回。何玉听说后,极力反对,她觉得自己是何成姐姐,有权继承何成遗产。双方没能就此事达成一致。由于事情僵持不下,村委会便找到何玉所在的中洲镇,要求帮助解决此事。中洲镇调解委员会获悉情况后,与璜尖乡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共同调解此案。通过调查,调解员们发现,村委会虽将何成纳入“五保户”范畴,但未在五保协议中规定遗产归属问题,而何成与何玉是亲姐弟,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关系。联调小组认为应当先从村委会入手,随后召集了村委会干部商讨此事。村委会干部认为,何成系“五保户”,村里对其实行吃、穿、住、医、葬五保。而何玉年事已高,又不是本村村民,村里的房屋和土地对何玉来说没有用处。因此收回无可厚非。对此,调解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因此,村委会将何成遗产收归集体所有,对何玉的继承权考虑不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村委会干部明白了其中原委,愿意依法协商此事。“我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土地就还给村里,但是我弟弟的房子和现金、存款,我是有权利继承吧,村里怎么可以收回呢?”何玉愤愤地说。面对何玉的愤慨,调解员打出了“情感牌”。“你弟弟是‘五保户’,这些年村里照顾他吃穿住用,假设村委会是个人的话,那也该给他点补偿吧,你说是不是?”调解员接着打出“法理牌”,虽说按照规定,你有法定继承遗产的权利,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何玉听了若有所思,表示愿意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争议。村委会在听取联调小组的分析后,主动表示在土地重新发包后,协调新的承包人给何玉适当补偿一些青苗费。就何成的遗产,调解员建议,房屋可继承,但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鉴于房屋是不动产,由村集体收回作公益用比较合适,其他财产在扣除五保费用后,剩余部分交由何玉。最终,在联调小组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共识,签署了协议书,一场跨域纠纷在浙皖联调小组的协作下圆满解决。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何成作为村里的“五保户”,何成和村里虽然没有达成书面的扶养协议,但是和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在何成去世之后,应当在遗产上先扣除“五保”的费用,剩下的遗产由姐姐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沪律网提示:无人继承又称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本案中,何成还有姐姐何玉,姐姐是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何成的遗产不应当全部收归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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