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同居后分手因财产产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4 18:24: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6 ℃

一对情侣在同居期间,男方不仅给女方五万元,而且还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后分手,男方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女方返还五万元以及购买汽车的首付款和供车款,昔日的情人终对簿公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律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确定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和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同居后分手因财产产生纠纷

朱某和卢某于2012年年初相识, 6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卢某便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某支付了5万元,恋爱期间,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于2014年11月初又共同贷款购买车辆并登记在朱某名下。然而双方的恋爱关系持续到2016年10月份却破裂了。分手后,双方未能平静处理二人的恋爱关系,反而因同居期间财产争议闹翻。卢某将朱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5万元“礼金”以及共同购车首付款4.9万元、供车款8.4万元等财产。在诉讼期间,卢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朱某名下的小轿车以及冻结了银行存款。博罗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认定二人的同居关系事实。但因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5万元是为办理结婚手续或礼仪的彩礼,因此卢某支付的5万元不符合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属性,最终不认定为彩礼,而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遂判决仅支持朱某应返还卢某购车款共计11.3万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后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生效判决,朱某却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卢某向博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罗县法院执行局接案后,执行员随即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要求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依然拒不还债。2018年3月14日,执行员找到躲避多时的朱某,将其车辆扣押回法院。期间,执行干警仍然坚持耐心释法。但是朱某坚称车辆属于“恋爱礼物”,并抢夺车钥匙、企图撕开封条。面对蛮横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当机立断,拿出手铐,直言再不讲理不讲法就行拘!看到手铐,朱某立刻“变脸”,承诺立即筹款偿债。在作出保证的第三天,朱某就将执行款十多万元交到法院,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朱某也领回了被扣押的汽车。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原则上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本案中的5万元属于赠与,卢某不能主张朱某返还,而购车首付款和供车款不是赠与,在卢某和朱某关系破裂后需要由朱某返还给卢某。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沪律网指出:本案中的财产纠纷关键在于卢某支付的五万元是彩礼还是赠与。彩礼实质上也是赠与,不过是一种附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和赠与的区别在于没有结婚后,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而赠与的财产往往只能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才能撤销赠与。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