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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二年没有领结婚证,女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5 18: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9 ℃

婚姻分为法律上的婚姻和事实上的婚姻,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中不再被法律承认了,前不久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告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指出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事实婚姻,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产生和法律上婚姻相同的效力。

同居十二年没有领结婚证,女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自1984年1月,刘玫与黄洪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1996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4日,刘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石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共同生活在一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前,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导致长期分居,现刘玫起诉离婚,黄洪也表示双方分居长达几十年并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刘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允,遂判决准予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刘玫与黄洪在1984年1月开始就形成了事实婚姻,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可的事实婚姻,先如今感情不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以婚姻法的离婚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指出: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是指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经过结婚登记机关的登记。自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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