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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让探望女儿,女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23 18:23: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9 ℃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时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前不久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的案件。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该案例中,保障原告的探望权,实际上也是在保障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前夫不让探望女儿,女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阿珊与被告阿军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生育女儿小巧。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巧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后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阿珊于2018年10月诉至龙门法院,龙门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由原告阿珊到被告阿军住所接走女儿小巧,同日下午18时前将女儿小巧送回被告阿军住所,被告阿军对此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判决生效后,阿军却以阿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每次阿珊上门探望女儿,都会受到阿军及其家人的阻挠。无奈之下,阿珊于今年6月11日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起探视权执行案件交到了陈晓冬法官手里。考虑到父母间的矛盾升级会让孩子再度受伤,为了妥善执结该案,呵护儿童健康成长,陈晓冬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当天上午,执行干警一行驱车前往麻榨镇,在村委会见到阿军后,陈晓冬与其进行了细致耐心的沟通,讲法理,谈情理。随后,陈晓冬也联系到阿珊,告诉她,对于探视这件事情,应当以和为贵,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并各自签下保证书。阿军保证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协助义务,阿珊则保证正确行使探望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当天下午,阿珊终于在分别近一年后看到了自己的女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阻碍和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从孩子的利益角度看,孩子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缺少父爱或母爱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在有生效的法律判决下,阿军仍然阻碍阿珊行使探望权,这既是为法律的轻视,也是对女儿的一种变相伤害。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执行,应当更多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说服和教育无效时,法院可以灵活地使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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