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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儿子杀害继母和其女儿,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9-08-23 18:23: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1 ℃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道了一起家庭悲剧,一名男子的父亲在医院刚刚去世,他便与继母及其女儿发生了争执,随后他持尖刀将二人全部杀害,在被逮捕后他说出了自己杀人的理由。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男子死刑。上海刑事律师强调,故意杀人的,根据杀人的动机和手段等处以不同的量刑。

父亲去世,儿子杀害继母和其女儿,被判死刑

该男子戴昌盛(化名)是沈阳市人,2017年10月,他的父亲病危住院。戴昌盛得知后,来到其父亲住院的辽宁省中医院住院部照顾父亲。他随身携带了一个包,里面装的是两把尖刀和一瓶啤酒。戴昌盛的父亲已经七十多岁,早在三十多年前他丧偶后便与马某二婚生活在一起。当时马某还带来与前夫生的一个女儿,现在也四十多岁了。10月16日凌晨5时许,戴昌盛的父亲去世。因为财产继承一事,戴昌盛与马某母女发生了争吵。戴昌盛觉得马某母女多年来不仅霸占了父亲的财产还虐待父亲。激愤之下,他抡起空啤酒瓶击打马某女儿头部。马某见女儿被打扑上来帮忙,三人在医院厮打起来。因内心埋藏了多年积怨,在撕扯过程中,戴昌盛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马某女儿猛地刺了过去。马某女儿逃离病房,向护士站跑去,但在走廊里跌倒。此时,杀红了眼的戴昌盛又拿尖刀朝马某刺去。最终,马某因被刺破胸主动脉及左肺,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其45岁的女儿也因被刺破左肺及主动脉,导致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戴昌盛的亲属报警,他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医院等待警察的到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戴昌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戴昌盛提出上述,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戴昌盛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戴昌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昌盛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由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且戴昌盛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戴昌盛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戴昌盛在得知其父病危后即随身携带两把尖刀前往现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先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女儿的头部,随后又不顾其亲属的制止,持所携尖刀刺扎被害人马某母女二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二人当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被告人故意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是基于家庭矛盾纠纷,在激情之下杀人,恶意相对其他的恶性故意杀人较轻,因此可以判处不立即执行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沪律网指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的戴昌盛随身携带两把尖刀前往现场,并且用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很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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