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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2 18:22: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5 ℃

邓某与刘某本是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在半年前协议离婚,原本以为离婚后彼此都能相安无事了,可没想到,女方邓某在前不久却将男方刘某诉至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法院会不会支持邓某的主张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如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那么在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反悔。

妻子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邓某与刘某相识、相恋于大学校园,毕业后两人南下广东创业,开了一家电脑组装销售店,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店子的生意蒸蒸日上。2011年,二人喜结连理,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过得十分美满。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某开始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对独自在家照顾两个小孩的邓某的关心渐渐减少,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生疏,终走向离婚。原本以为离婚后的二人能相安无事,各自开始新生活,没想到却因女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致使双方再次对簿公堂。邓某认为刘某在与自己拟定离婚协议前,隐匿了一笔工程款,并且在计算共同财产时,未对惠州的电脑店的品牌价值进行评估并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由于她没有分到房产,导致离婚后她与两个孩子无房可住,因此她起诉要求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的商品房一套判归其所有。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刘某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邓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邓某要求将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商品房的所有权变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判决书送达后,邓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邓某和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邓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刘某的欺诈或者胁迫,因此离婚协议不能再被撤销或者变更,法院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离婚协议,既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双方对自己在离婚中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要对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考虑周全,否则非因法定情形不能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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