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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丈夫假离婚后丧失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9-08-21 18:21: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为了规避国家二套房政策,宁波女子赵某与丈夫陈某选择假离婚,这期间二人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后来离世,赵某欲继承房产却被告知自己没有继承权。上海婚姻律师说到:离婚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再存在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

女子和丈夫假离婚后丧失遗产继承权

近日,宁波象山县的赵某来到该县公证处,提供了一套房产的权属证明,声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儿子共同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但不动产登记处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所以赵某向象山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在向赵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得知赵某与丈夫陈某于三年前登记离婚,并且该套房产系陈某离婚后购买。公证员告知赵某没有继承权。赵某告诉公证员,她和陈某当时是为了规避国家的二套房政策,才故意假离婚,现在陈某名下的该套房产系自己和陈某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而且双方后来都没有再婚过。公证员说,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假离婚一说。对于陈某的房产,应由陈某的父母、子女继承。赵某和陈某离婚后如果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公证员建议,陈某与赵某同居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可与陈某的继承人协商,能否对赵某出资的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赵某和陈某为了规避二套房政策而登记离婚,那么在法律上赵某就不再是陈某的妻子,在登记离婚后购买的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属于陈某的遗产,赵某不再享有继承权,房产应当由陈某的儿子和陈某的父母继承。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沪律网提示:现在很多夫妻为了规避政策而选择假离婚,但是假离婚会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关于财产分割或者遗产继承的,因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假离婚也会解除夫妻之间原有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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