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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男子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1 17:11: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0 ℃

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后才发现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想到前妻在婚内就出轨,自己还养了这么多年别人的儿子,痛恨之下男子便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对两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男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尚不知道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女方也没有告诉实情,存在欺诈男方的情形,男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向法院主张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男子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戴某和李某本是两夫妻,两人于2003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后生育儿子戴某1,随后,两人感情不和,双方在2015年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戴某1由戴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支付至儿子满18周岁。存款268万,戴某分168万元,李某分100万元,新区某某苑X幢XXX室及新区某某家园X幢XXX室房屋归戴某所有,新区某家园XX幢XX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某某家园X幢XXX室房屋贷款本金76万元左右由戴某偿还。但离婚后,戴某听了不少闲话,加上内心也有一些怀疑,于是进行DNA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排除戴某与戴某1之间亲子关系。想到儿子不是自己的,还养了这么多年,于是戴某申请了变更抚养权后,也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戴某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李某均未告知戴某1是李某与第三人所生的儿子,致使戴某误认为戴某1是其亲生而教育、抚养长达整整9年。戴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决定,是由于李某的欺诈使戴某误以为戴某1是其亲生儿子作出的,不是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离婚协议中原告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鉴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重大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但李某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自己生活也困难,不同意重新分割。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问题的变化。现双方在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戴某一直误以为戴某1系其婚生子,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该误解足以使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断或允诺。虽然尚不能认定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故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因为戴某的重大误解和李某客观上对戴某有所隐瞒而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法院最终酌定按戴某60%,李某40%的比例对于离婚时的财产予以重新分割。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的欺诈或者胁迫的,受欺诈或者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但是限于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因此允许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但是主张撤销或者变更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本案中法院根据戴某提供的证据,认定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时李某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判决变更协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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