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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10 16:10: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5 ℃

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这份离婚协议能否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需要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离婚协议书不能生效,在离婚诉讼中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婚内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李某(男)和王某(女)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夫妻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才成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能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效,法院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于离婚协议的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也就没有拘束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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