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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虐待儿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9-08-12 17:12: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3 ℃

子女本是父母的心头肉,应当得到父母最好的照顾,但是福建省某县有一个村民,在生下儿子后多次再婚,但是每次婚姻都是不顺意,便将气撒在了儿子的身上,经常虐待儿子,当地的村委会便将该村民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监护人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母亲虐待儿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林某系福建省某县村民,于2004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龙自出生后一直随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自2013年8月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龙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不能尽到监护的义务,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则会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沪律网提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他人的侵害,而监护人本身更不应当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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