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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7-21 12:21: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3 ℃

在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机动车,并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机动车在夫妻离婚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只对这种情况下的房屋的分割作出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到机动车等动产的分割,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来看,将该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为合适。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8月,李某和江某在广昌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江某的父母于2016年10月出资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供李某和江某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江某名下。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对该车的处分时双方产生了分歧。针对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车辆购买和登记时间来看,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且该车辆是供双方共同使用的,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的,但是该车辆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机动车属于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并不会像房屋登记那样产生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效力,因此第二种意见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机动车虽然只登记在江某的名下,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是由李某和江某共同使用的,江某的父母也没有表示只将机动车赠与给江某一人。机动车属于动产,进行登记并不会产生所有权的变更效力,因此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属于李某和江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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