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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养子却没人要
发布时间:2019-06-21 10:21: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0 ℃

一对夫妻闹离婚,却因为财产分割以及两人在婚内收养的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协商好而闹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收养孩子没有进行登记,因此认定即使没有协商好抚养的问题也可以判决离婚,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存在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问题,但是基于收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仍然要处理好抚养的问题。

夫妻闹离婚,养子却没人要

2003年何花与已有孩子的牛全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7日,牛全与李明签订抱养协议,同年8月28日,抱养小孩取名牛欢。牛欢跟随何花、牛全共同生活至今,户口与牛全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何花和牛全有房屋两套,何花认为该两套房屋都应留给牛欢,而牛全认为其女儿和牛欢应每人一套,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何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牛全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等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套房屋牛全和何花一人一套,牛全给付何花房屋补偿款,因双方与牛欢未办理收养登记,法院对牛欢的抚养权不作处理。何花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何花明确表示其收入低,对牛欢的教育支出不足,无能力抚养其成人,离婚后不愿意抚养牛欢。牛全表示牛欢是何花因没有生育子女才收养的,自己当时已有女儿,其没有收养的资格,也不愿意抚养牛欢。同时,牛全表示在一审中同意离婚是为了赌气,并不愿意离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牛欢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在双方对牛欢的收养合法化或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之前,不宜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双方应继续安排好牛欢的教育、生活及身心健康成长。据此,法院二审改判双方不准许离婚。(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收养牛欢的时候因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牛欢和牛全以及阿花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在牛全和阿花在离婚时也应当基于先前的收养行为而考虑牛欢的抚养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没有收养登记为由而拒绝在离婚后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夫妻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无疑是子女,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较多的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像本案中因为对收养的牛欢的抚养问题没有解决,一审法院简单地以没有收养登记为由而不予处理并且判决离婚的行为是较为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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