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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生子,离婚后被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9-06-20 09:20: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1 ℃

李某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产下一子,盛怒之下将前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前夫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婚内出轨一直是被关注的,因为,这样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伤害的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更多的是对其配偶精神上带来的严重伤害。

丈夫婚内出轨生子,离婚后被起诉索赔

张某与李某(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后经查,张某与孙某在前者离婚的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 得知该情况的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孙某的行为亦对其造成了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之后,法院考虑到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酌定张某赔偿李某金额为2万元;但关于李某要求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李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子,李某对此属于受害一方。虽然现在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还破坏了二人的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造成的伤害不仅是情感上,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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