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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求分男方婚前房产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6-22 10:22: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0 ℃

赵某与丈夫相恋多年而结婚,由于中间出现一些情况,后来才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感情不和,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人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最后,赵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案中涉及房屋虽然是二人婚宴后男方父母购买,并用于二人共同居住,但二人办理登记结婚是在房屋不动产登记之后,并且,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房屋属于我某的个人财产。

离婚女方要求分男方婚前房产被法院驳回

王某和赵某(女)大学时便相识,恋爱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由于赵某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间,王某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某一人。二人结婚后工作繁忙,王某经常在外地出差,聚少离多,久而久之感情慢慢疏远。赵某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认为上述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二人实际情况,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某的诉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虽然房子是在两人举行婚宴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用于二人共同居住,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结婚”有严格的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而案中,王某和赵某在2011年6月办理登记结婚,但涉及房屋不动产登记在同年3月,也就是说,那时二人还不是法定夫妻,并且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可视为是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沪律网提示: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均不具备法定效力,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才能认定双方产生法定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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