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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协议离婚,经调解最终合好
发布时间:2019-06-19 09:19: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4 ℃

许某与吴某结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工作收入不错,生活尚可。后来,许某早出晚归,忙于工作,与吴某相处的时间少了很多,这让吴某觉得许某不重视自己,还开始怀疑许某有外遇,据此,吴某每天都追问许某的行踪,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之后,两人约定协议离婚,但两人感情尚在,最终,两人经调解和好。

因情感纠纷协议离婚,经调解最终合好

2007年年底许某和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 ,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一女名小许。许某从事个体经营,既是老板又是伙计,凡事亲力亲为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收入也不错。婚初夫妻 关系尚可,并有了一个女儿,物质生活相当不错。但因为许某早出晚归,一个星期两人都很难说几句话,这让吴某觉得许某对她现在很不重视,以为许某在外边有了外遇,每次许某回家吴某都会追问许某当天一天的行踪,甚至还会打电话询问许某的生意伙伴和朋友,让许某经常被生意伙伴和朋友的开玩笑,许某觉得很没面子,对于吴某的质询很是厌烦,稍有不是便暴怒相向。终于有一天两人的怨气爆发出来,吴某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并相约2011年7月17日登记处协议离婚 。两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过初步了解,发现两人还是有感情的,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约来双方的父母到场调停,最后此事以调解两人和好终停。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允许离婚的唯一情形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实中,很多夫妻会出现许某与吴某这样的情况,一方因忙于事业而忽略了同家人的相处、交流,陪伴的时间少又没有让另一方理解自己,另一方自然很容易就胡思乱想,甚至是产生误会,尤其是当对方感情无法寄托时,坏情况会愈演愈烈,使双方渐渐疏离,甚至产生矛盾、争吵。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丈夫忙于工作可以理解,但也要顾忌妻子的感受,同时,妻子对丈夫也应该多加谅解。家庭才能和睦美满,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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