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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帮助金
发布时间:2018-08-21 08:21: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7 ℃

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只得结婚,但是这段靠着孩子维系的婚姻名存实亡,夫妻俩的生活过的并不愉快,男方只得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的帮助在法律中规定的情形为另一方生活困难,但即使生活不困难时也可以自愿给予帮助金。

离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帮助金

小丽与小明系高中同学,2012年9月确认了恋爱关系后,小明发现二人性格极为不和,于是提出分手,却发现小丽已有身孕,二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生活也并未因女儿的降生而得以改善,二人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2016年小明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而二人已经不能共同生活,故小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小丽离婚,孩子随其生活。办案法官高瑞廷了解案情后,于是组织双方及其家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对于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小丽也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是自己抚养长大的,考虑到对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认为孩子随自己生活比较好,最后经过和小明的协商沟通,婚生女随小丽生活,由小明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并向小丽支付经济帮助金30万元,孩子在户籍地的分红款归孩子所有。小明当庭给付帮助金25万元。

沪律网提示: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这是因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源于血缘关系,而非婚姻关系,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要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夫妻两人已经不能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孩子由小丽抚养长大,离婚后跟随母亲更合适,虽然小丽没有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但是小明也可以自愿支付一定的帮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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