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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凶宅”,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8-08-21 08:21: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58 ℃

在中国的传统中,风水是一门学问,即使到了现在,人们在买房时都离不开风水一说。对于“凶宅”,人们在心理上会难以接受,很少会有人会买,因此“凶宅”在价格上也是低于正常的房价。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到“凶宅”的情况,但如果是否为“凶宅”确实会对买家的购房意向产生影响,则可能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房子是“凶宅”,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潘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推介下,与徐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潘先生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徐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签约后,潘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几天后,潘先生再次查看所购房屋时,从邻居处了解到,十多年前曾有人在这套房屋内自缢死亡。潘先生大为惊讶,就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律师调查的结果显示,2001年4月,一名户籍在该房屋内的女性因“自缢”而死亡。同时,2016年1月,该房屋因存在敲承重墙及卫生间改灶间的行为被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过《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于是,潘先生以所购房屋为“凶宅”且被告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为由,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单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徐先生不同意潘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在潘先生第一次看房时就已告知房屋结构改动的情况,而“凶宅”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徐先生认为是潘先生觉得房价贵了想违约,所付定金应予没收。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审判长马浩波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为“凶宅”。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并结合经验法则来看,曾有户籍在涉案房屋内的案外人在涉案房屋内自缢死亡的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案外人在他处自缢,据此法庭推定案外人自缢于涉案房屋内。由于被告自身取得涉案房屋权利的时间较短,而且获取案外人自缢信息有一定难度,因此,被告表示对“凶宅”一事并不知情的说法也是合理的,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综合分析案情,涉案合同是在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此,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单倍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是民事行为的法定可撤销事由之一,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或者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不能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因此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涉案的房屋是否为“凶宅”对买方的购房意愿是很重要的因素,法院也查明相关事实的确存在,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也不知情,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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