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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未办理,离婚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22 08:22: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6 ℃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内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该离婚协议无效。此外,实践当中还有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比如男女双方结婚前约定若男方婚后有赌博、家暴等行为,男方应当协助女方办理离婚登记,这样的协议违反了婚姻伦理,也应当是无效的。

离婚手续未办理,离婚协议无效

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两人白手起家,共同奋斗,积累了丰厚的家产。但渐渐的两人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多次扬言离婚。终于在一次激烈争吵后,两人决定离婚,‍‍并当场写下了离婚协议,‍‍同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夫妻共同房产,‍‍一人一套。两人于次日到房管局,变更了房屋权属登记。但是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李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婚内有出轨行为,‍‍这么大的伤害怎么能忍,所以决定变更离婚协议,两套房产均应为自己一人所有,王先生应净身出户。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已经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重新分割。现‍李女士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两套房产均归属于自己所有。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身份专属性,它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其必须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或者提起诉讼离婚且法院准予离婚之后才生效,否则就不发生效力。

并且是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两人在签订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直到‍‍李女士提起了离婚诉讼,原离婚协议此时应当无效,两人在法院判决离婚后需再签订新的离婚协议,已经登记过户的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王先生因出轨行为应对李女士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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