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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反反复复,只因争病儿由谁养
发布时间:2018-03-02 06:02: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3 ℃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对夫妻离婚多次未成,只因为对患有疾病的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最终经过诉前调解而自愿离婚。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夫妻诉讼离婚,妻子强行带走儿子丧失抚养权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杨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育有一女。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共同生活,于2014年又育有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双方都对婚生男孩的健康问题着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双方都主张如果离婚由对方抚养婚生男孩(患有发育迟缓的疾病)。法院审理认为假如解除婚姻关系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年底,原告准备再次起诉。在诉前调解阶段,前小寨法庭庭长、现在的专职调解员杨庆群接手了这个案子。在调解开始前,杨庭长主动找到双方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现二人之间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案子之所以办不下去关键在于婚生男孩的抚养和治疗问题。找到案件症结所在,杨庭长对症下药,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均可探视孩子,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8万元,案件在调解阶段顺利解决。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父母对子女依旧有抚养的义务。如由一方照顾子女确实存在生活上困难的,另一方要及时地予以帮助,并且按时给予相应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无疑会造成巨大的阻碍,尤其是离婚后对有生理缺陷的子女的抚养问题更要重视,不能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完全归于另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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