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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重婚诉离婚分上亿财产,事实婚姻系有效
发布时间:2018-03-01 07:0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0 ℃

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只有登记的婚姻才是婚姻法所认可的婚姻,但是现实当中会存在着“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如何的问题,是婚姻法领域的一大争议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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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邢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2017年张某意外得知丈夫邢某在老家江苏已与他人登记结婚10余年。张某非常气愤,遂来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亿元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失费。孰料,邢某称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其与张某从未办理过结婚证。

后通州法院从张某所称的结婚登记地A省B县民政局申请调取二人的结婚登记档案,A省B县民政局称未查到张某与邢某1993年的结婚档案,但该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该声明书记载张某与邢某于1993年10月1日在B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08年10月30日向A省B县民政局申请补领。邢某称声明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补领结婚证手续不是其本人办理。在法院的释明下,邢某与张某均未对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虽然不认可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的签名,但是该声明书明确记载张某与邢某1993年10月1日在B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邢某与张某于1994年3月生育了长子邢小某,由此可知二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已经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邢某与张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最终,张某与邢某都各让一步,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离婚并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

沪律网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1 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在法律上不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即未登记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事实婚姻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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