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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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