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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物业管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1 ℃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居住小区的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房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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