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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2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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