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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0 ℃

  在公有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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