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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地下停车位突然不租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4 ℃

    地下车位开发商突然只售不租 原本可租可售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一夜之间变成只售不租。今年3月31日,沪上某小区开发商告知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将于两个月后停止出租。198位租用车位的业主,不得不面临不买车位便无处停车的窘境。 业主徐女士称,按照售房合同,该小区二

    地下车位开发商突然 只售不租

    原本可租可售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一夜之间变成只售不租。今年3月31日,沪上某小区开发商告知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将于两个月后停止出租。198位租用车位的业主,不得不面临不买车位便无处停车的窘境。

    业主徐女士称,按照售房合同,该小区二期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随着入住业主不断增多,车位越发紧张,不少人排队等着租车位。今年3月31日,开发商通知,车位将 只售不租 ,从5月1日开始全面停租,希望业主主动购买车位,每个价格在15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而当时车位出租的价格为每车每月400元,并包含管理费用。

    这一通知,引来很多有车业主的不满。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解读车位是租是售要看约定中鸿律师事务所黄志坤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地下车库车位,而开放商坚持 只售不租 ,本身就违反了《物权法》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的规定。

    倘若开发商仍不愿改变 只售不租 方式,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同开发商进行交涉,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 衡平原则 ,即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判令开发商改变 只售不租 的方式,以满足业主 可租 的需求。

    中华全国律协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沈晖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将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直接归于业主所有,但设立了一个由当事人 约定 的原则,意味着开发商和业主关于车库、车位所有权的约定必须明确,这一原则将杜绝开发商打 擦边球 ,以 送车库 为名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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