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车被划查不到监控录像 业主诉物业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3 ℃

郭女士新买的捷豹车在地下车库被划后,却发现所购车位不在监控范围内。她于是起诉向物业公司索赔近一万元,并要求物业为其车位安装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郭女士诉称,去年

郭女士新买的捷豹车在地下车库被划后,却发现所购车位不在监控范围内。她于是起诉向物业公司索赔近一万元,并要求物业为其车位安装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郭女士诉称,去年11月,她购买了所住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固定车位,并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物业公司承诺对车位提供维护、安全监控等服务。

去年12月份,郭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划伤。在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时因物业告知其车位不在有效监控范围内,郭女士因此提起诉讼。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郭女士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捷豹车是在地库受损,而且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车库的主干道,不同意为郭女士车位单独安装监控设备。

郭女士最后表示,车辆的损失费可以不要,但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协议为她车位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