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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原则
首席律师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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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0-11000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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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大家都问了什么问题?
● 水管裂了造成高额水费,房东承担还是租客承担?
● 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再次动迁还能被安置吗?
● 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能被拆迁吗
● 房贷如果暂时还不上,房子会被卖掉吗?
● 小区外晚上大妈跳舞,音箱开的非常响,严重干扰孩子读书,报警有用吗?
● 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案例
高利贷设计取房产 二审明察还公道
监护人身份签约 却因房价上涨主张自身无代理权
公房买卖风险多 条款不明定金罚则不适用
子冒父名收款卖房 过户时虚假证据被识破
不付尾款不交房 买卖双方 “自食恶果”
未签合同缘由各执一词 定金罚则难适用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肖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
作者: 上海律师网
浏览量:1,008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原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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