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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新《办法》物业费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3 ℃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业主不必缴纳。

      根据新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另外,收费分类原来有公共性服务收费、代办性服务收费、特殊性服务收费三种类型,新办法取消了代办性服务收费。物业收费成本构成上也发生新的变化,新的物业服务成本增加了一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这有利于保护业主财产的安全防范风险。

      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新办法在收费原则上,由原来的“合理公开、与产权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改变为“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这将更符合市场经济质价相符的原则。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物业公司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新办法取消政府定价

      新办法取消了政府定价,规定了两种价格形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要实行明码标价,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目前许多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收费价格有了协商的主体,物业消费将成为业主自己的事。

      北京正在研究实施细则

      收费分类原来有公共性服务收费、代办性服务收费、特殊性服务收费三种类型,新办法取消了代办性服务收费。这是按照今年6月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代办性服务收费应由专业服务单位向物业公司支付,而不应由业主支付。

      物业收费成本构成上也发生新的变化,新的物业服务成本增加了一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这有利于保护业主财产的安全防范风险。

      据悉,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期正在研究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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