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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广州说案:道路变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1 ℃


事件:业委会旧物管打群架

2007年3月4日早上8时,番禺区海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俊邦物业管理公司因物管交接问题起冲突,双方发生群殴,两名保安甚至殴打现场采访的摄影记者。

小区业委会李先生告诉记者,旧物管俊邦物业管理公司答应把钥匙移交业委会,但给的6把钥匙中没有一把能开物管对外办公房的门。据介绍,这两间被旧物管“霸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属违章建筑,以前是房产商规划的消防通道,后来盖成了管理处办公用房。

不过,俊邦物业管理公司尹主任表示,该公司2月14日零时已经把管理权移交给业委会,并退还了2月13日后收取的管理费,只剩下两间对外办公房未交接。原因是两间办公用房是他们向房产商租的,不在交接范围之内。

律师点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胜分析称,《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的法定权利,如果被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办理移交,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移交与物业管理相关所有的资料和物业专用房产。

就该纠纷而言,如果属于开发商擅自改变了该2间房屋用地规划用途的,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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