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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琴园物业公司被强行赶走 业委会索要材料被驳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朗琴园小区业委会在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后要求原物业北京中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小区并移交相关材料。因双方发生争议,业委会及部分业主强行将中房恒通物业公司赶出小区,随后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房恒通物业公司移交材料。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业委会在物业接管问题上未采取合法手段,且中房恒通物业公司不具备移交材料的条件,法院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朗琴园业委会经朗琴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007年1月1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备案。中房恒通物业公司是朗琴园小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2007年10月31日,朗琴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聘任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同日,朗琴园业委会向中房恒通物业公司发函,要求中房恒通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移交相关材料、撤管移交方案和有关设备设施运行保养、运行状况的评估报告,并要求该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零时前撤出小区。

      中房恒通物业公司对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存在异议,未按业委会要求移交相关材料。2007年11月18日下午,朗琴园全体业委会成员和部分业主强迫中房恒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撤出朗琴园小区,所有的办公用品、设备设施及相关材料均锁在柜中未带出小区。

      随后,朗琴园业委会将中房恒通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中房恒通物业公司未按朗琴园业委会通知移交资料和财务账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朗琴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中房恒通物业公司移交资料和财务账册以知晓物业收支情况。

      中房恒通物业公司一方则表示,朗琴园业委会强行接管物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原办公场所及相关资料都被朗琴园业委会控制,公司不具备移交相关材料的条件。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此案中,朗琴园业委会因与中房恒通物业公司就移交问题存在异议,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强迫中房恒通物业公司撤离朗琴园小区,强行接管,造成了物业管理的混乱。中房恒通物业公司被迫撤离小区,其办公用品及所有的物业管理的相关材料均未带走,现由朗琴园业委会及新的物业公司占用及控制。现朗琴园业委会要求中房恒通物业公司向其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及财务账册,不具备移交条件,故对朗琴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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