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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权”不得侵犯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5 ℃

从深圳过来的张先生在市区兴源路碧海名居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前日,张先生前往办理装修手续时却被告知原业主拖欠了物业管理费几千元,不交清这笔费用,无法办理手续。张先生一头雾水,原先的产权不是我的,物业管理费也要我承担,这是否合理呢?

去年底,张先生通过二手房中介在碧海名居购买了一套毛坯房,并于今年1 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最近,张先生想装修入住,与装修公司进行了洽谈,对装修进行了设计,并商定了装修的开工时间。

前天,张先生到该楼盘的开发商处缴清了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开户费后,拿到了开发商出示的装修证明。随后,张先生又来到物业管理处,准备办理装修开工手续。物业公司查看了张先生的资料后,翻开了该套房子的档案,告知张先生,该房欠了18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000 多元,要交清这笔费用才能办理开工手续,否则不可能允许该套房进行装修。据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套房在该楼盘入伙后,没有办理入伙手续,原业主也一直没来装修,所以该套房也没开通水电等。张先生买下了该套房后,双方都没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交接登记,没有缴清之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所以暂时不给予办理装修手续。


自己的房子,还不给装修?张先生感到非常气愤。张先生说,当时签订中介协议时,双方就已明确约定,以前的物业管理费等欠费由原业主来承担。张先生告诉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自己愿意承担产权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开始的物业管理费,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不承担,并要求物业公司去追讨原业主的欠费。对此,物业公司称不可能,物业公司不认识该人,“只认房不认人”,只能让张先生找到原业主一起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此后,张先生几次打电话给原业主,但原业主都借口其他原因回避。张先生说,后悔当初没有留下几千元钱购房款当违约金,现房款付清了都拿他没办法。当初,听信中介的花言巧语,原以为二手房很便宜,没有想到还欠下了各种费用,连装修都开不了工。


就原业主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不给新业主装修是否合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以原业主欠费不给新业主装修是不合理的。因为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是在原业主拥有产权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向原业主追讨管理费,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新业主入住,也不能要求新业主交纳这些费用。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是一种侵犯新业主入住权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张先生与原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对转让前后的物业管理费之负担进行了约定。同时,原业主的拖欠物业费影响了张先生的装修,也构成了违约,张先生也可以要求原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李律师称,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三方进行协商,减免部分收取,因为该物业一直未使用,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应扣除清洁卫生等费用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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